【租金的确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仅是使用、收益租赁物的对价,还包括了“融资”的代价,租金实际上是承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其应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租金的具体构成。法律规定租金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租金是由租赁物的购买成本和出租人的合理利润两部分构成的。租赁物的成本一般包括租赁物的购买价、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如果运输费由承租人承担,则租金中不应包括这部分运输费。如果租赁期满时租赁物有残值,则应将残值从成本中扣除。此外,租赁物的成本还应包括购买租赁物的利息,它是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向银行取得借款而应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影响利息高低的因素主要是租赁物本身的购买价、银行借款利率水平、租赁期间、租金支付方式等。租金的另一组成部分是出租人的合理利润,它一般是通过手续费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至于什么是“合理”,没有法定的标准,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或者是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以上是租金的一般确定办法,如果当事人对租金的确定办法另有约定的,则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