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使用、保管等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通常有三种情形:(1)产品责任。租赁物因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由租赁物的供应商或者制造商和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当租赁物为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时,该设备的经营者即承租人应对设备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3)污染环境责任。若由于承租人操作不当造成环境污染,责任由承租人承担,若由于租赁物本身缺陷造成环境污染,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