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6.租赁物有瑕疵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主体如何认定?

案例56.租赁物有瑕疵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主体如何认定?

2006年2月1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要求从丙公司购买总价值为650000元的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tier340,由丙公司负责向乙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货款,即购销合同是以甲公司作为购货方与丙公司签订的,甲公司只承担根据购销合同规定向丙公司支付设备货款的责任。除此之外,购销合同规定的其他所有责任、义务,均由乙公司承担并履行,甲公司对设备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并且甲公司对设备的任何瑕疵不负任何责任,与设备的瑕疵相关的任何索赔应当在乙公司与丙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直接解决,而不得牵涉甲公司。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06年2月22日向丙公司支付了货款650000元,丙公司于2006年4月向乙公司交付了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tier340一套,乙公司出具了设备验收报告,并支付给丙公司预付租金和手续费共计305205.33元,丙公司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了甲公司。此后,乙公司仅向甲公司支付了7期租金,剩余租金一直未支付,故甲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343729.21元,支付违约金32053.83元。乙公司辩称,其没有支付剩余租金的原因是甲公司一直没有提供富士激光数码冲印设备的进口证明文件,现要求甲公司提供富士激光数码冲印设备的进口合法文件。(https://www.daowen.com)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向供货方丙公司支付了设备款,被告亦收到了设备,并进行了验收。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被告在交付预付租金后,仅支付了部分租金,且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拖欠租金,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应当提供设备的进口合法文件,因我国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也约定,原告对设备的任何瑕疵不负任何责任,与设备的瑕疵相关的任何索赔应当在被告与丙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直接解决,故原告没有义务提供设备的相关进口文件,被告应当要求供货商丙公司提供,原告应当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