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间,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租赁物,如在租赁期限内转让租赁物,或者是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物权等,但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使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如果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出卖,根据“买卖不击破租赁”的原则,租赁物的买受人不得解除该融资租赁合同,只能成为该融资租赁合同的新的出租人,替换原出租人的地位。出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的,出租人的抵押行为不能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权,承租人的使用权得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