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承揽合同需要定作人协助履行的,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定作人协助义务,定作人仍应履行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承揽人可以确定合理的期限催促其履行。如果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