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的留置权】
2026年07月27日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承揽人的留置权是指承揽人依法享有的在定作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义务时,留置工作成果并以工作成果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定作人享有留置权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2)承揽人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占有工作成果。《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根据《物权法》第232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