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与变更】

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与变更】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如果旅客因自己的主观或者客观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承运人协商变更、解除运输合同,或者按照双方约定的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旅客以其单方意思而变更、解除合同,即变更客票上记载的时间或者退票。对于旅客变更乘运时间或者退票的请求,因是旅客在行使其合同约定的单方变更、解除权,因此,承运人一般不得拒绝。但因旅客的乘坐时间关系着承运人的运输计划,旅客任意变更乘坐时间必将给承运人造成不便和损失,所以,旅客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旅客在规定的期限内退票的,承运人除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手续费以外,应当将票款退给旅客。

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必须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如果旅客不在约定的期限内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的,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因此,旅客逾期办理退票手续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旅客逾期变更乘坐时间的,承运人可以不予变更。旅客的乘坐时间已过的,视为旅客对其乘坐权利的放弃,承运人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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