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根据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及其利益的分配办法,当事人于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通过下列方式确定分配办法:(1)由当事人就分配办法达成补充协议;(2)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分配办法;(3)通过上述方式仍然不能确定分配办法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均可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可独自享有由此所获得的利益,而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是,下列方式的使用和转让应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1)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2)当事人一方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转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行使转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