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条文注释

在技术合作开发中,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共同承担技术风险,技术成果权益也应由合作各方共同分享。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各方分享技术成果权益的原则是:(https://www.daowen.com)

(1)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已经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3)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就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作出明确约定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同享有。

(3)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参与合作开发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转让其对技术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的份额,其他方不得干预。在同等情况下,其他方有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的权利。

(4)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对技术成果是一种共有的法律关系,在该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放弃其对于技术成果的共有权,即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不影响其他合作方对于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所以,剩下的合作方仅是一方的,则由该方单独申请专利;剩下的合作方是多方的,则由这几方共同申请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这是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该项实施许可不得撤销。

(5)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在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对技术成果是一种共有的法律关系,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要经得各共有人的同意。所以,对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能否申请专利,要经过合作开发各方的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