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2026年07月27日
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其原则上享有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因为,在发明创造的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开发人提供的是创造性的劳动,而委托人仅仅根据合同提供研究开发的物质基础。为维护研究开发人的创造积极性,鼓励科学技术的研究创造活动,宜于把委托开发合同中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于研究开发人享有。但是,当事人可以就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进行不同的约定,如由委托人享有或者由当事人双方共享。
为平衡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间的利益,法律亦赋予委托人以相应的权利,其主要有以下两项:其一,研究开发人依据其专利申请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享有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因为,委托人已经支付了研究开发的经费和研究开发人的报酬;其二,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在研究开发人转让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时,如委托人提供的条件与受让人相同,研究开发人应将该项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委托人,而不是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