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2026年07月27日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入库仓储物发生变质或者其他损坏而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保管人应将这一情况告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处置。在接到催告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亦有义务对仓储物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以防止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的保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接到催告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对于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负责赔偿。如果保管人没有履行此项催告义务而造成损失的,则由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情况紧急时,保管人可以不经催告,而直接作出必要的处置。此处情况紧急包括:保管人无法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以及虽可通知但可能延误时机。保管人在作出必要处置时应以确保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的保管为限,而不应扩大不必要的处置范围,否则应承担责任。在作出必要处置后,保管人应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