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2.保管人员发现货物有损坏但只是通知了存货人,却没有采取紧急措施致仓储物损失的,应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82.保管人员发现货物有损坏但只是通知了存货人,却没有采取紧急措施致仓储物损失的,应如何承担责任?[9]

2010年5月,吴宝某将263箱苹果梨存储在谷洪某经营的冷库内,仓储费为3500元,期限至2010年11月15日。双方将所有的苹果梨先行放置于冷库内一周左右,冻实后,吴宝某带工人按谷洪某的指示将冻梨箱置于冷库的一侧码垛摆好,三面临墙位置,箱与墙保持了一定的距离,箱体一直摞到冷库的棚顶。后谷洪某用钢网将存放的苹果梨封闭并设门,门钥匙由吴宝某保管。2010年8月,谷洪某发现梨垛高度下降,便打电话给吴宝某,但吴宝某没有去查看。2010年11月16日,吴宝某去提货时发现梨出现腐烂变质的情况,于是申请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并将全部苹果梨放置于谷洪某家院内。2010年12月16日,吴宝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谷洪某赔偿其冻梨损失36595元,并退还保管费3500元。(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吴宝某将新鲜的苹果梨存储在谷洪某经营的冷库内,并交纳了冷冻费用,双方口头约定的仓储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谷洪某在仓储物码垛前进行了特别冷冻,确保每箱梨已冻实,该行为即已完成了对仓储物的验收。而验收后在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了质量的变化,该损失应由保管人谷洪某承担。吴宝某为了仓储物的安全,自己保管门钥匙,但在谷洪某要求其前来查看时,仍未到现场,其怠于履行配合保管人管理的义务,以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身也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不是导致仓储物大部分腐烂的直接原因。《合同法》第390条规定“保管人对于入库的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虽然吴宝某经催告之后未前来处置,保管人谷洪某也应对该货物作出及时的处置,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谷洪某对仓储物的全部腐烂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扩大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分担责任。吴宝某要求退还的仓储费,因双方没有具体约定,仓储合同实际已履行,不应退还,故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