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物提取时间】
2026年07月27日
第三百九十一条【仓储物提取时间】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仓储合同的当事人通常约定有仓储物的储存期间。储存期间是仓储合同的重要事项,为保管人有义务保管仓储物的起止时间。当事人约定有储存期间的,如无特定事由,保管人受该期间的拘束,其不得要求存货人提前提取仓储物。存货人虽然可以提前提取仓储物,但是其不可免除期限负担,即其仍应按照原期间支付仓储费。因为,仓储为一种营业,仓储合同为一种有偿的合同,在与存货人订立合同后,保管人会丧失与他人再次订立合同的机会,如果免除存货人的期限负担,会导致保管人应有利益的损失,并且保管人对仓储业务的经营和设备的维护亦需一定费用。
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储存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而随时提取仓储物。此时,保管人虽然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不能要求立即提取仓储物,因为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再次找到仓储物的储存场所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保管人按照诚信原则应当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