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3.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83.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10]
原告贾某于2007年6月份在中牟县购买大蒜160吨,经被告梁某介绍存放在林山冷库,由于当年大蒜的行情不好,被告建议原告将大蒜加工成蒜片烘干保存,等行情好时再出售,原告便委托被告对库存的大蒜进行加工,又从被告处购买了159吨大蒜,仍由被告进行加工。2010年底,被告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加工好的大蒜卖出,得款596016元。被告将原告的82.78吨蒜片以每吨7200元的价格卖出,扣除2008年原告欠被告的部分运费、包装费、加工费、买蒜款21635元和2010年的出库费用47244元,两者共计68879元,下余527137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才给原告算账。经算账,被告应返还原告大蒜出卖金527137元。后被告又返还50000元,余款477137元到现在也没有返还。原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大蒜款477137元。(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原告贾某与被告梁某之间的约定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同法》第404条、第107条、第109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将库存的蒜片出售,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将原告的82.78吨蒜片以每吨7200元的价格卖出,扣除2008年原告欠被告的部分运费、包装费、加工费、买蒜款21635元和2010年的出库费用47244元,两者共计68879元,余下527137元。被告应当将该余下的蒜片款转交给原告。被告给付原告5万元后,尚有477137元未付,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给付。故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蒜片款47713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