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委托合同因有偿或者无偿而使受托人负有不同的注意义务。在委托合同为有偿时,受托人负有较重的注意义务。对于因受托人的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在委托合同为无偿时,受托人所负的注意义务则较有偿的委托合同轻,只有受托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受托人才对因其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所承担赔偿责任之所以因委托为有偿或者无偿而不同,主要在于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是无偿的,对其要求的注意义务自然要较有偿委托低,此亦符合公平的原则。

如果委托人所受到的损失是因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的,受托人则应当对该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无需过问受托人对该损失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