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2026年07月27日
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行纪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但是其仍受与委托人所签订合同的拘束,行纪人亦因此负有遵照委托人指示为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遵照委托人的指示为贸易活动,主要表现在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买入。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其将损害委托人的预期收益,而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因此,此时行纪人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如果行纪人未经委托人的同意而低于指定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价格买入,其中价格的差额应由行纪人给予补偿,否则该买卖行为不能对于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由于此时并没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自然不应否定该买卖对于委托人所发生的效力。但是,对于因价格差额所增加的利益,当事人可以约定其归属。如果对于所增加利益的归属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应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增加利益的归属。如果通过以上方式仍然不能确定所增加利益归属的,那么该利益应当由委托人享有。如果委托人对于贸易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应该严格按照该指示价格为贸易行为,而不得违背该指示价格卖出或者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