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行纪人根据委托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其可以享有介入权。此时,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而使行纪人与委托人间产生买卖合同关系。
行纪人的介入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的商品具有市场定价。由于商品已有市场定价,即使行纪人作为买卖合同当事人而自行交易时,亦不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2)行纪人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3)委托人并没有意思表示表明反对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4)行纪合同仍为有效。(5)行纪人尚未为委托人卖出或者买入。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其仍然可以依照行纪合同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委托人不能以行纪人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向行纪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