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2026年07月27日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居间人负有的主要义务包括:(1)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在居间合同订立后,应向委托人如实告知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对于居间人对相对人是否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本条未予明确。一般认为,在媒介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向双方当事人提供订约机会,如果居间成功,居间人的报酬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因此,居间人对双方当事人都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如果居间人故意不履行如实报告义务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居间人不但不能请求支付报酬,还要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保密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等,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保守秘密。居间人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委托人损害的,居间人同样须承担赔偿责任。(3)尽力进行居间服务的义务。对于尽力的标准,应依照居间的内容和合同的约定以及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