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居间合同虽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得请求报酬,即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须以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居间服务而成立为前提。如果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未成立,或者虽成立但归于无效,居间人无权请求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并不是因居间服务而成立的,那么居间人同样无权请求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