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以集体经济组织合并为由,解除承包合同吗?

40.村委会有权以集体经济组织合并为由,解除承包合同吗?

案例模拟

2018,镇关村接到地方政府下达的通知,为了方便政府进行管理,将镇关村与相邻的东河村进行合并,成立新的关东村村子合并以后,新任村干部就有了好多事需要处理,如合并后怎样对村民进行管理,村民的土地是否应当重新划分等两村的原村主任都想着为自己村的村民谋取利益,所以他们都同意重新划分责任田但出现的问题是,东河村的土地承包合同还没有到期,不能随意终止,关东村村委会便以集体经济组织合并,要对责任田重新规划为由,解除了原河东村所有承包合同请问,村委会有权以集体经济组织合并为由,解除承包合同吗?

以案学法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较长,而且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必然会投放大量时间和劳动力等成本,如果随意将合同解除,承包方的利益就无法确保,甚至还会受到严重损害。因此,为维护承包方的合法利益,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任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本案中,新任关东村村委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其无权以集体经济组织合并为由,解除土地承包合同。(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