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42.农民进城落户之前,必须要解除与村内的土地承包合同吗?
案例模拟
张某是某村村民,其家里承包了村里的3亩土地,用于种植庄稼。但是,张某一直从事长途运输,家里的农田是父母帮忙耕种。后来,张某的女儿要上小学了,为了能够使女儿受到良好的教育,张某决定让女儿到县城的小学读书。可是,如果到县城读书就必须将户口转到县城。为此,张某在县城买了房子,并准备将户口落到县城。在张某办理落户手续时,当地的村委会找到张某,称如果他要到县城落户,就必须要先解除与村里的土地承包合同。对此,张某非常不解,认为村委会这样做是不正确的。那么,请问,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之前,是否必须要解除与村里的土地承包合同?
以案学法
农村居民到城里落户,可以不解除与村里的土地承包合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据此可知,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禁止以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进城落户的前提条件,只要土地还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便不能收回土地。所以,在上面的案例中,村委会的做法是错误的。即使张某到县城落户,村委会也不能要求与其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属于违法收回承包地。对于此种违法行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款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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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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