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地的时候,农户小王有亲戚是当官的,并且给村主任写了“条子”,村主任就应该特殊照顾吗?

41.分地的时候,农户小王有亲戚是当官的,并且给村主任写了“条子”,村主任就应该特殊照顾吗?

案例模拟

王家庄前一次分地已经满30年了,马上将开始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工作农户小王的姐姐嫁到县城里,小王的姐夫这些年官运亨通,升到了县长的位置本来小王的姐姐打算给小王在县城里找个工作,但小王嫌县城里干活太累,不愿意离开村里这回村里分地,小王心里开始琢磨,村里的平地不多,很多耕地都是坡地,要是分到坡地就只能纯人力种植,不能租机器来耕种,并且自己家里人口不多,前一次分的地就不多,根本出不了多少粮食思来想去,他决定找姐夫帮忙,让姐夫给村主任写个条子,给自己多分点平坦的耕地拿到姐夫写的条子以后,小王马上交给村主任,但却被痛骂一顿,村主任也没买小王姐夫的账,最后给小王分了一块坡地上的耕地,将平地上的耕地分给了村里年龄大的村民和身体有残疾的村民请问,村主任能否因为小王的县长姐夫写条子,给予小王特殊照顾?

以案学法

王家庄村主任的做法是正确的,不能因为小王的县长姐夫写条子,就给予小王特殊照顾。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应当做到公平公正,不能受到权力的干预。任意干预土地承包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管是领导还是其他人员,给村民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中,小王想要借助姐夫的权力来谋取个人的私利,破坏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公平,这是违反原则违反法律的。而王家庄的村主任刚正耿直,没有受到县领导的干涉,维护了广大村民的权益,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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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