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内,因承包合同解除而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在田地上的投入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吗?
2026年07月27日
44.承包期内,因承包合同解除而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在田地上的投入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吗?
案例模拟
孙某是某市大河村的农民,其和妻子一直靠务农为生。为了实现大规模农业经营,2016年,孙某家里承包了村里10亩农田,当时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同时,为了方便灌溉,孙某自己在农田上修建了水井。孙某和妻子都很有农业经营经验,农田的收益一年比一年好。然而,2018年12月,该村的村委会通知孙某,因为村里要修建公路,需要占用孙某的耕地,所以,必须将承包给孙某的10亩农田收回。孙某想到自己出资在土地上修建了水井,提高了土地的生产能力,认为自己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可是,村委会却说修建水井是孙某自愿的,没有任何补偿。那么,承包期内,因承包合同解除而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在田地上的投入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吗?
以案学法
在承包期内,因承包合同解除而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在农田上的投入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对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由此可见,农户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依法被收回的,如果其进行了投入并提高了土地的生产能力,则其是有权获得补偿的。在上面的案例中,村委会的说法是错误的。孙某在承包期间,自己出资在承包地上修建了水井,提高了土地的生产能力。故村委会在因土地被征用而收回农地时,应当给予孙某一定的补偿。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承包土地时,如果遇到案例中的类似情况,可以请求发包方给付一定的补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