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强迫农户交回土地的,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例模拟
王某是王家村的村民,他们一家人承包了村里的7亩土地。由于王某承包的土地临近村边,而王家村又紧挨着县城的开发区,所以这几年一直有传言说王某承包的土地要被征收。王某听到传言也并没有为之所动,王某的几个儿女都在城里做生意,家里都比较富裕,王某就想踏踏实实种点地,别无所求。可前几日,村委会找到王某,称想把其承包的土地收回,王某及其家人、亲戚坚决不同意。后来,村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制要求王某交回土地。那么,村委会的做法正确吗?如果不正确,村委会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以案学法
村委会的做法是违法的,依法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现实生活中,会出现村委会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部分农民的抵制后,又通过村民委员会操作,假借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行对农民的承包地进行调整的现象。这是严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村委会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在本案中,村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制要求王某交回土地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该恢复原状,如果给王某造成了损失还应该及时予以赔偿。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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