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单位和人员、好的经验做法进行通报表扬。

第二十六条 对绩效考评排名前三位或督查发现问题少的单位,报局领导批准后在次年实行“免督查”。

第二十七条 办公厅将督查结果提交人事司,人事司将督查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考核和提拔任用的参考。

第二十八条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在绩效考评中对被督查单位相应给予减分;办公厅将督查报告转交给相关司局,作为司局考评省税务机关的重要依据。(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九条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由办公厅转交相关司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由相应问责主体进行问责处理。

对需要税务总局进行问责的,由驻税务总局纪检组会同相关司局进一步核实情况,提出具体问责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问责;对需要省以下税务机关问责的,由省税务机关组织提出问责意见,办公厅汇总提请驻税务总局纪检组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