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系统督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的督查(整改)通知(模板)(略)

2.国家税务总局督查组公告(模板)(略)(https://www.daowen.com)

3.督查工作底稿(模板)(略)

4.督查报告(模板)(略)

5.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台账(模板)(略)

6.系统督查专报(模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