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和流程
第六条 系统督查流程一般包括:督查立项、实施准备、实地督查、反馈意见、总结汇报、督促整改等环节。
第七条 督查立项。每年年初,各司局根据年度税收工作重点任务,向办公厅报送督查工作建议,说明需要督查的事项、对象、时间等。办公厅进行汇总,经税务总局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报局领导审定后形成年度督查计划。
开展督查前,根据年度督查计划和工作推进情况,办公厅拟定督查事项、对象、时间等,报局领导批准立项。
第八条 实施准备。办公厅应当组织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拟定方案。会同相关司局制定督查方案,一般包括督查事项、依据、标准、方式、对象和时间安排等。
(二)组建督查组。会商相关司局和省税务机关,抽调人员组成若干督查组,并确定督查组组长、联络员。要充分发挥督查专员库、税务领军人才、专业人才库人员作用。
(三)开展培训。编印督查工作手册,分发全体督查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讲解业务政策、督查重点、方式方法、注意事项等。
(四)下发督查通知。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督查单位下发督查通知(模板见附件1),告知督查事项、工作安排、督查组成员及有关要求。
(五)发布督查公告。按照督查工作要求,被督查单位应在办公楼、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显著位置发布税务总局督查组公告(模板见附件2),一般包括:督查事项、对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实地督查。督查中一般由2位以上督查组成员参加。督查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填写督查工作底稿(模板见附件3),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督查单位关于督查事项的工作汇报。
(二)召开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座谈会,围绕督查事项听取意见建议。
(三)查阅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税收执法卷宗和文书等资料。
(四)查询税收信息系统有关数据、文档。
(五)选择部分市、县税务机关,深入了解基层工作落实情况。
(六)走访纳税人,征求意见建议。
(七)对纳税人通过电话、邮件等途径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八)督查工作中发现被督查单位存在问题的,必要时可以约谈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情况。
第十条 反馈意见。督查组与被督查单位交换意见,对总体情况作出评价,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
第十一条 总结汇报。各督查组组长负责组织起草,形成内容详实、观点鲜明、建议明确的督查分报告(模板见附件4),办公厅根据各督查组报告汇总形成总报告。(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二条 督促整改。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办公厅向被督查单位分别制发整改通知(模板见附件1),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时限及有关要求。对于普遍性问题,通知全国税务机关进行自查整改。
被督查单位按照整改通知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以正式公文(××税函)报税务总局办公厅;认真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报告以正式公文(××税发)报税务总局。建立整改台账(模板见附件5),坚持对账销号。
办公厅审核汇总被督查单位的整改方案、整改报告,跟踪整改情况,督促整改到位,将整改结果及时汇总报局领导。
第十三条 对部分事项,可以采取文件、电话等方式开展案头督查。
(一)立项通知。经局领导或者办公厅领导批准,下发督查通知,布置督查任务。
(二)跟踪催办。对需要落实和整改的事项,进行跟踪催办,督促被督查单位落实整改到位。
(三)情况反馈。被督查单位按要求认真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报告以正式公文(××税发)报税务总局。
(四)总结报告。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分析,报局领导。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暗访的形式开展督查。对税务机关的暗访,可以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留存记录,填写督查工作底稿;必要时暗访人员可以公开身份,进一步核实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开展系统督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或通过互联网络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税务总局适时组织省税务机关开展交叉督查。承担督查任务的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督查方案,组建督查组对被督查单位实施督查,提交督查报告。
督查组联络员由税务总局指定。
第十七条 为确保督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部分单位组织开展“二次督查”。督查主要内容:
(一)整改通知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整改落实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三)尚未整改落实的问题及原因。
(四)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