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一、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在罗马法中,共有人和单独所有人一样都被视为物的所有者,二者的根本区别就是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要受到其“份额”的限制。每个共有人对于自己的份额都享有完全、充分的支配权,他可以转让、赠与、遗赠其份额,也可将其出质或抵押。卡拉卡拉皇帝颁布的一项命令规定:你的兄弟不能在没有你们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将你们的物出质。但如果他将自己的部分出质,则其债权人即可享有权利,只要该行为没有对你们的所有权造成损害(C.50, 1)。除此以外,共有人还可以其份额设置用益权,但用益权人的权利范围仅以该份额为限,其行使权利的方式也不得有损于其他共有人。在片段D.7,6,5,2中乌尔比安明确指出在部分土地上设定用益权的行为有效,并且权利人可行使包括返还之诉、排除妨害之诉在内的对物之诉。但共有人不得以其份额设定地役权,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这是因为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其效力及于需役地和供役地全部。这种权利的本质就是为全部供役地施加某种限制或负担,这种限制或负担不能被人为地限制于物的某一部分。因而共有人既不能在自己的份额上设定地役权,也不能为共有土地整体设定地役权。要想在共有土地上设定地役权或者为共有土地设定地役权,必须以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为条件。如果各共有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同时作出的,则只有在最后一个共有人表示同意时地役权才能成立。“当一块土地属于很多人时我在其上行走和运输的权利可分别由每个人授予我。因此,从狭义上讲,除非全体人授予了这种权利,否则我不能取得它,并且只有最后一个人的授予才能使先前各个人的授予有效。然而从广义上讲,在最后一个授权前,先做出授权的那些人不能禁止我行使已授予我的权利”(D.8,3,11)。[11]在这一片段中,杰尔苏明确表示地役权的授予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相继作出。只有在最后一个共有人表示同意时地役权才能成立,但根据诚信原则,已作出授权表示的共有人不得禁止被授权人行使其被授予的权利,只有未做出授权表示的共有人才可禁止该行为。

在罗马法中,各共有人均可对共有物进行一般的使用、保存行为,只要该行为不会对其他共有人构成妨害。这里的使用、保存行为是指按照物的性质和经济用途,在不对物造成显著破坏的情况下对物实施的可重复的利用行为以及为保存物的使用价值而进行的维护行为,比如耕种共有土地、使用共有牲畜、为共有奴隶治疗伤病等。各共有人都有权对整个共有物进行使用,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但这种使用权不具有排他性,即某一共有人的使用行为不得对其他共有人构成妨害。当然,在实践中共有人对物的使用方式一般由设立共有关系的行为(如遗赠、合伙协议等)或共有人嗣后达成的协议所规定。片段D.7,1,34就提到了这样一个事例:某人将一项用益权遗赠给了两个人并在遗嘱中规定二人应当按年轮流使用用益物。而片段D.10,3,23则记载了各共有人约定每人在一定期间内可完全使用共有物。[12]

除了一般的使用和保存行为,共有人还有权在自己的共有份额限度内收取孳息。在罗马法中,共有人之间因收取孳息和分担费用而形成的关系一般被视为一种准契约关系。对于收取孳息的问题,原始文献有非常明确的记载:[13]共有土地的所有人有权收取土地的孳息,即使其他共有人不知道或不愿意,但他收取的孳息不能超过其土地所有权的份额。而且该孳息是由他种植,还是由另一所有权人种植或二人共同种植这一点并不重要。因为根据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添附规则,收取土地孳息的权利并非来源于种植行为,而是来自对土地的所有权(D.22.1.25pr.)。尤里安的这一段话将共有人的孳息收取权阐释得非常清楚。除了天然孳息之外,共有人还可收取法定孳息。二者的基本规则也并无二致。但在法定孳息中有一种比较特殊,即奴隶的取得,需要单独讨论。(https://www.daowen.com)

在罗马法中奴隶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他们一方面像一切物一样是所有权支配的对象,另一方面又具有其他物所没有的特征,即他们可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物,这种行为既可能是事实行为(如先占),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契约和交付)。由于奴隶取得的物并非来自其自然属性,而是来源于其社会行为,因而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法定孳息。由于奴隶归其所有人所有,其取得的物也归该人所有。如果奴隶由数人共有,那么他取得的物也归属于多个共有人,其中每个共有人取得的部分与其对该奴隶的共有份额相一致。这就是共有奴隶取得的一般规则。但在该规则以外,罗马法还存在两项特殊规定:其一是如果奴隶按照一个共有人的特别命令实施了取得行为,那么取得的物就由发出该命令的共有人单独所有;其二是如果奴隶的取得行为(如要式口约、交付等)是明确以某共有人的名义实施的,那么通过该行为取得的物也归该共有人单独所有。[14]在这两种情形中,奴隶的行为均与某个特定共有人相联系,这一特征使其与一般取得行为相比具有了不同的事物属性,因而应当适用与其属性相一致的特别规则。

与对物的一般使用、保存行为相对的是对物的重大改良和处分行为,如在共有土地上建造房屋、拆除共有房屋、在共有土地上设定地役权等。这些行为都超出了对物的正常使用限度,构成对物本身的重大改变,从而使物的功能或经济用途发生显著变化,或者使物上存在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于这类行为,单个共有人无权单独实施,而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个共有人的相反意思都可阻止其他人的此种行为,共有人的这一权利被称为“禁止权”(ius prohibend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