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止权
罗马法所有权是一种高度自由化、绝对化的权利,除了法律规定的限制之外,所有人的权利不受任何其他限制。共有人是物的所有人,其权利是独立、绝对的,并及于物的全部。从这种观念出发,共有人有权单独实施一般的使用、保存行为。但正如前文所言,共有概念本身包含着一种矛盾,即所有权的不受限制性和共有份额的限制性之间的矛盾。在对物的使用和保存上,所有权的绝对性占了上风,共有人可像单独所有人一样行为,不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约。份额的限制性只体现在行为的结果上,即共有人的行为后果不得对其他人造成损害,如共有人要将其收取的超过其应得部分的孳息交还给其他共有人,而他出于保存目的而支出的费用也可向其他共有人要求补偿。
然而,对于性质更为严重的改良和处分行为,共有份额的限制性则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关于共有物的改良与处分规则,罗马法学者中主要存在两派观点,其中一派认为无论在古典法还是优士丁尼法,单个共有人都无权从事此类行为,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15]而另一派则主张在古典法时代任何共有人都有权对物进行使用和处分,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这种权利被称为“行为权”(ius faciendi)。但同时每个共有人也都享有“禁止权”(ius prohibendi),即禁止其他共有人从事足以对共有物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这样,共有人虽然有权单独实施改良或处分行为,但要受到其他共有人“禁止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当“行为权”和“禁止权”同时实现时,禁止权的效力将压倒行为权。而到了优士丁尼法时期,上述规则已被“一致同意”原则所取代,单个共有人不再有权从事改良、处分行为。[16](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首先,罗马法所有权从诞生之日起就表现出高度个人化、自由化的特征,这种表现虽然到后期有了一定缓和,但至少在古典法早期,该特征仍体现得十分明显,如意大利土地的所有权人仍不负担纳税义务、所有人的使用和处分行为仍然极为自由。在这种所有权观念的支配下,“所有人无权改良和处分其物”的规则是难以被理解和接受的。此时,“所有权绝对”和“共有权受限”二者之间起主导地位的一定是前者。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有学者将禁止权与古罗马执政官的“否决权”(intercessio)进行类比。根据罗马共和国宪制,共和国最高权力的享有者是两名执政官,二者的职责和权限在法律上完全一致,都享有“治权”(imperium),它是指对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包括除由元老院、民众会议、其他官员所享有的权限之外的一切统治权。两个执政官地位完全平等、权力完全相同,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但另一方则拥有否决权,可以否定其同僚的任何决定。[17]这些学者认为治权与所有权类似,都是一种最高权力,不受法律以外的任何限制。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和两个执政官之间的关系也很近似,“禁止权”正是借鉴了“否决权”的理念,与当时的所有权观念相一致。此外,从逻辑上讲,禁止权的存在应以他方的行为权为前提,被禁止的只能是他方已实施的行为。这就暗示了他方有进行该行为的自由,禁止只是对它的事后规制。如果共有人实施改良和处分行为必须经过共有人一致同意,此时任何共有人的相反意思都可以事先阻止该行为的发生,禁止权也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然而,到了后古典法时期,所有权概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自由性、绝对性的特征受到了很大限制。共有关系中份额的限制作用也更加明显,其中一项突出表现就是对共有物的改良和处分规则由单独行使转变为共有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