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先行调解

三、关于先行调解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认为该纠纷适宜调解的,应当在征得原告书面同意后,先行开展调解工作,但被告明确拒绝调解的除外。

6.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将纠纷分流至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社会调解组织等进行诉前调解,也可以在立案审查期间由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进行立案调解。

7.诉前调解必须严格遵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的各项要求。(https://www.daowen.com)

立案调解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立案审查期限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