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
2026年07月27日
六、关于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
15.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公益诉讼案件时,除应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原告是否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与起诉事项存在一定关联的有关组织;
(2)原告起诉的事由是否是环境污染、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原告是否提供了被告存在污染环境、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经审查,符合上述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有关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处理。(https://www.daowen.com)
16.一审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原告或数个原告就同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数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前应当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17.公益诉讼案件的案号为:“民公初/终字”
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由为:“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纠纷”、“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