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外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

七、关于案外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

18.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庭应当登记,并编立“民(商、商外、知民)撤初诉字”案号,移交相关审判庭进行审查。相关审判庭应当在三个月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案外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受理条件的,相关审判庭应当移交立案审判庭,由立案审判庭立案并编立“民(商、商外、知民)撤初字”案号后,移交审判监督庭审理。不符合案外人撤销之诉立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19.人民法院在审查时,除审查案外人的起诉是否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1)案外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的条件或是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案外人未参与前案审理是基于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

(3)前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了案外人的民事权益,且无法通过另诉的方式解决争议的;

(4)案外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https://www.daowen.com)

(5)当事人未因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再审的。

20.案外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以上诉人撤回上诉或按自动撤诉处理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21.提起案外人撤销之诉的人为撤销申请人,原案件的全部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22.案外人撤销之诉的案由为:“案外人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