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立案审查

九、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立案审查

25.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包括:

(1)抵押权人;

(2)质押关系中的出质人;

(3)留置关系中的债务人;

(4)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的承包人;

(5)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

26.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在立案时应当审查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https://www.daowen.com)

(3)办理担保物登记的,应提供登记的相关凭证或其他材料;

(4)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证据;

(5)出质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提供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的证据;

(6)留置关系中的债务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提供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的证据;

(7)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当提供发包人所欠工程价款已经确定及其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的证据。

27.人民法院在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立案审查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物存放地点、保存状况、保管人、权属状况、权利负担设定情况等相关材料。

28.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根据主合同性质由各相关审判庭负责审查。

29.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案号为:“民(商、商外、知民)特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