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管辖

十三、关于指定管辖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将应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1)当事人各方均在该人民法院辖区内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以上的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3)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即与破产案件相关的劳动争议诉讼、小额债权诉讼、债务人履行合同诉讼、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诉讼、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无效诉讼、取回权诉讼、别除权诉讼和抵销权诉讼等案件,但标的额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4)有其他特殊情形,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纠纷解决的案件。

43.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制作请示报告,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请示报告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通知。

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以裁定方式将案件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