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关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
44.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由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庭负责。
45.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相关民事审判庭应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三日内将案件移交立案审判庭审理。
46.经审理,管辖权异议成立的,立案审判庭应在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立案审判庭应在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民事审判庭审理。
47.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的,各相关民事审判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以不属本院管辖为由,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以地域管辖错误为由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