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抗诉案件的立案审查

十一、关于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抗诉案件的立案审查

34.人民检察院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当事人未曾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检察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在人民法院审查期间,人民检察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5.人民检察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案件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形处理:

(1)申请再审案件正在审查期间的,立案后与申请再审案件合并审查;

(2)立案时人民法院已经驳回再审申请的,重新立案审查;

(3)立案时人民法院已经决定提起再审的,立案后移送审理再审案件的审判庭,由其函复人民检察院;指定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立案后移送审理再审案件的人民法院,并函复人民检察院。

36.人民法院在受理检察建议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检察建议书;

(2)原审当事人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3)检察建议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依法可以再审的判决、裁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https://www.daowen.com)

(4)检察建议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5)检察建议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补正。人民检察院不予补正的,函退人民检察院。

37.人民检察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案件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再审,并终结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38.人民法院在受理抗诉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抗诉书;

(2)原审当事人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3)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依法可以再审的判决、裁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4)抗诉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或进行补正。人民检察院不予撤回抗诉或不予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