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立案审查

十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立案审查

39.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受理,并移交执行部门审查。

40.人民法院在受理检察建议时,除应当依法审查检察建议书、当事人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检察建议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审查检察建议是否符合下列事由之一:

(1)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法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

(3)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https://www.daowen.com)

(4)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5)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利益的。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41.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案号为:“民(商、商外、知民)执检监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