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 “补充协议”究竟是 “阴合同”还是串标证据,可以以形成的时间进行判断和认定

一、如何认定 “补充协议”究竟是 “阴合同”还是串标证据,可以以形成的时间进行判断和认定

实践中,以 “补充协议”、“备忘录”等为表现形式出现的协议如果签订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之后,可以认定为 “阴合同”。实践中存在的 “阴合同”往往会在工程价款、酬金、计价方式、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和方式、工期、质量等实质内容方面与中标备案合同作出不一致的约定。这种情况违反了 《招标投标法》第46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此处的用语是“再”,即发生于中标合同签订以后。这种情况下,招标、投标、中标过程均已完成,承发包方在走完了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后另行签订了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应认定为 “阴合同”。

如果这种 “补充协议”或 “备忘录”签订于招标、投标过程前或过程中,并在中标前,那么性质即发生了变化。《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大城公司与天龙公司于中标前另行签订有 《补充协议》,显属串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