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之工程款结算与中标无效后之工程款结算

三、“阴阳合同”之工程款结算与中标无效后之工程款结算

根据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 “阴阳合同”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即 “阳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是,由于该规定并未直接认定 “阴合同”无效,所以 “阴合同”除结算依据以外的其他条款,比如补充约定了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工期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条款的,实践中如果这些条款又是被实际履行的,则这些条款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而中标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适用的仍然是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第3条的规定,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是否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果工程质量合格的,以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表述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作为结算价款的原则。那么这个 “参照”的“合同”,究竟是中标备案的无效合同,还是类似于 “补充协议”或 “备忘录”的 “阴合同”(尽管此处的 “阴合同”也已经因为整个中标无效而无效)呢?就本案法院的观点来看,是中标备案的无效合同,而非与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条款不一致,约定 “预算定额造价降低10%的”的 “阴合同”。可见,即便中标无效导致 “阳合同”和 “阴合同”均无效,但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还是要以中标备案的无效 “阳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