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签订 “阴阳合同”的法律责任与因串标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之异同

四、因签订 “阴阳合同”的法律责任与因串标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之异同

1.两者的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审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应当以中标备案的阳合同为结算依据,而不能以约定 “预算定额造价降低10%的”的 “阴合同”进行结算。二审虽然认定中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仍参照 “阳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从本案对当事人的判决结果上看,似乎没有什么不同。也就是说,这两种结果,无论合同有效与否,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讲,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包括工程款的利息。但是,“阴阳合同”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则违约金主张可以成立,但无效合同将导致约定违约金主张无法成立。本案中关于工程款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发包方如不能如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可以停工,发包方应承担贷款利息并赔偿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该约定除根据法定原则约定利息和损失外,未约定明确的 “违约金”,故本案中未提及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而这一点区别在笔者编写的另一案例分析中则较为明显。(详见本章2.2《法院如何认定承包人未取得劳务资质而签订的合同效力及其法律后果》一文)。

2.两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签订 “阴阳合同”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而串标导致中标无效后,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签订 “阴阳合同”的行政责任,如 《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串标导致中标无效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 《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对串标的法律后果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践中,由于人民法院仅仅是司法机关,以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诉讼为主,故即便法院认定所涉案件当事人有串标行为的,大多数仅以认定合同无效,处理民事关系为主,而无法代替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赋予行政执法权力的行政机关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