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确认,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论是从款项确认还是计价方式,以有效的约定优先处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