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二)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根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https://www.daowen.com)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存在 “黑白合同”情况,即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向行政机关备案后,再另行签订新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这种情况下根据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若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结算方式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