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概述

(一)注意事项概述

施工合同解除后,由于工程未完工,未满足一般施工合同符合竣工结算的要求,因此在结算时大体需注意以下问题:

1.应当核对确认已经完成的工程量。

2.应当确认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整改达到合格。

3.对于工程质量合格的,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的,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可调价,应当按照约定的调价方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据实结算。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是固定单价或者是固定总价,则不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结算方式参照下文所述。(https://www.daowen.com)

4.对于按照合同约定未到给付期限的工程款和工程保修款,应当一并进行结算。因为合同解除以后,承包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施工义务,未到期的债权,因合同解除已经转化为到期债权。

5.若系发包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承包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发包方主张其他损失及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预期利润。《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免除承包人对已经完工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承包人就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