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已于2014年2月1日起生效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第12条第2款规定:“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第13条第2、3、4款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对于固定总价工程在已经施工完毕的情况下的结算方式进行了规定,但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中途被解除,如何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没有相关具体的规定。
从实践上来看,因固定价合同发生的争议较为显著。总结来看,若是固定总价合同未履行完毕,对于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三种:
1.以固定总价为基数乘以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百分比。即:已完工程结算价款=固定总价×(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全部工程量)。
此种方式操作简单,但不能反映工程量的真实价款。建筑工程量所涉及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的价款是不同的。单位工程量相对应的工程价款是不一致的,可能20%工程量的工程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30%,也可能20%工程量的工程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10%,因此,此种结算方式不能反映工程量的真实价款。
2.参照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进行结算,即依据 “定额”进行结算。(https://www.daowen.com)
此种方式根据为 《合同法》第62条第2项的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但该方式有悖于当事人自治原则,可能会出现合同部分履行但实际支付的价款却超过了合同固定总价款的情形。
3.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定额计算的价款乘以固定总价占全部工程量参照定额计算的价款的百分比。即:结算价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定额计算的价款×(固定总价/全部工程量参照定额计算的价款)。
相对而言,采用第三种方式对双方均比较公平,目前广东、北京等地区的法院也出台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等文件,推广这种鉴定方法。
如2011年7月26日出台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