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第10条就施工合同解除的处理原则作出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97条关于解除的效力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合同关系消灭,合同不再履行,合同解除后,对于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如何处理便涉及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则合同解除前所为的履行部分,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则合同解除前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存在,当事人无须恢复原状。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时也面临这样的问题,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决定了如果在工程已经部分完成的情况下,若因合同解除而要求承包人恢复原状,将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对双方均无利处,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向前没有溯及力,即如果工程质量合格,不存在恢复原状的问题。但当发包人没有支付已履行部分工程价款时,不能认为支付工程价款是已经履行的部分,因此需要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https://www.daowen.com)

同理,对双方此前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不会因为合同解除而丧失约束力,在处理双方因解除合同而引起的后果时,仍应适用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造价是对合同解除前已经实施工程价款的计算,是合同解除的后果,应当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