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工程量 (尤其是合同提前解除终止)与隐蔽工程项目如何进行工程量计量
2026年07月27日
五、已完工程量 (尤其是合同提前解除终止)与隐蔽工程项目如何进行工程量计量
图纸范围明确,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工程项目,一般来讲承发包双方都不会存在工程量的争议。但是当某项工程存在中途提前解除终止,承包人清场后有后续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的情况,如各方之间没有进行一定的工作交接手续,则容易产生各自工作范围已完成工程量的计量争议。另外,隐蔽工程完工验收后,如承发包双方产生工程量的计量争议,因其不可恢复性也极容易产生类似的争议。对于此类争议纠纷,法院通常首先会依据双方当事人可主张举证的客观事实,进行已完工程或隐蔽工程的工程量认定。当双方都无证据之时,可依据举证责任规则,结合已有证据材料酌情认定。在本节参考案例3中,法院在最终判决时即结合龙凤公司提供的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建工公司未完工程项目清单、工作联系单及土建安装工程及后期维修清单,与建工公司出具的剩余工程施工计划书以及获嘉县公证处出具的 (2011)获证民字第120号公证书及所附现场工作记录、光盘等证据,证实双方存有争议部分工程项目属建工公司未完工程。在本节参考案例2中,类似隐蔽工程,原山体测量方量已经不具备相应的实物测量的基本客观条件,因此对于玉环公司的司法鉴定请求及其诉讼主张未予支持。针对如何处理已完工程的工程量争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条规定:“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49]。基本上,该地方性司法解释与本节参考案例3中法院的判决精神相互吻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