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3—0201) 对工程款利息的约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3年4月3日共同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3—0201),该示范文本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条款约定如下:
1.安全文明施工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2.预付款: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https://www.daowen.com)
3.进度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4.结算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对于采用该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法院在认定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时,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但在实务操作中,存在当事人对利率约定过高的情形,对此,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进行调整。对于调整的标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利息,明显高于国家法定标准的,应当对该约定标准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应当在国家法定标准的上下线左右。调整因素应当以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利息和本金的比例以及发包人的违约事实等作为依据[5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予以调整[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