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价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 “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资料后,如发包人在约定的审核期限届满时,仍不予以明确答复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函,明确表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送审价为工程的总造价,并根据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支付约定,催促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此时,承包人无需再以函件的方式催促发包人及时完成对送审资料的审核,或允许发包人在延展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切忌同发包人再进行有关工程审价的磋商或沟通,否则将会导致此种行为被认为是对原合同约定的 “以送审价为准”内容的放弃或变更,给承包人主张权利带来不必要的麻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