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

(二)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

此处所称 “不予答复”应理解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既没有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也没有对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发包人只要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提出过明确异议,不管其当时是否举出充分和准确地对结算文件的反驳证据,都不能以承包人单方提交的送审价为准进行结算。“不予答复”的形式一般可以理解为书面答复,但若发包人在诉讼阶段可以证明其确实提出过口头答复,亦可根据该证据的证明力来判断。(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