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做两点理解: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视合同履行状态而确定。如尚未进行施工,则显然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如果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的,一般认为合同履行基本完毕,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形;如果是施工过程中合同解除的,虽然理论上守约方有权利选择是否返回原状、赔偿损失,但是由于建设工程的过程是将材料设备、机械、人工物化成建筑的过程,且该过程无法逆转,因此对于已经完工的部分只能是计价付款,而不可能是财产返还,即已经施工部分的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如果已经履行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依然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对于合同解除后原合同内未施工的部分停止履行,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如分期付款、保留保修金、保留质保金等等权利义务内容将不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价款应当即时结清。但是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法定责任依然存在,如承包人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保修责任、承担质量保证义务等等。(https://www.daowen.com)

鉴于此,《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根据 《合同法》第98条,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条款和清理条款。《合同法》中的合同的结算条款与建设工程的结算完全不一样,建设工程中的结算主要是指建设工程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合同法》中的结算是指财务结算,主要是付款的币种或采用现金支付还是票据支付等等。清理条款一般指争议的解决方式,如约定诉讼、仲裁、管辖等等。